- 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粤建法〔2015〕110号
- 字体:大 中 小 |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15日 | 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房管、城管、市政、园林、环卫、水务主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现将《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7月1日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共广东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面推进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治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重大意义
依法治国,是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通过的《意见》对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加快建设法治广东作出全面部署,是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法治建设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法治建设取得长足进步,但与全面推进法治广东建设的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仍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如部分地方性法规规章滞后于行业发展,无法适应深化改革要求;行业监管制度不够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未全面激活;基层执法力量有待加强,执法队伍水平亟需提高;一些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违反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时有发生。
当前,我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深化改革进入关键时期,全面推进法治建设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住房保障、城乡规划、房地产市场、城市建设管理、工程质量安全、建筑市场、公积金管理等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要立足新起点、把握新机遇、迎接新挑战,更加扎实地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立法,更加坚定地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更加自觉地落实依法行政,切实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治建设进程,助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深化改革,为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目标,推进我省住房城乡建设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保障。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作出的重要部署,通过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将法治精神、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落实到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实现法治住房城乡建设。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更加完备,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依法行政能力普遍提高,各项工作全面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基本实现我省住房城乡建设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三、提高立法质量,完善我省住房城乡建设法规规章
(一)建立科学立法机制。充分发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框架》的规划引领作用,及时提请人大和政府法制机构将有关领域的立法空白纳入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完善法规规章起草制度,编制工作方案,规范工作程序,保证法规规章起草质量和效率。注重引入专业力量,探索委托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学会)等第三方研究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规章草案。
探索完善立法后评估机制,对重要法规、实施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法规、实施过程中反映问题较多的法规,适时开展立法后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法规修改、废止的重要依据。制定立法后评估年度计划,落实工作经费,每年开展1-2项法规立法后评估。
指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地方立法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支持设区的市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二)深入推进民主立法。健全法规规章起草的社会公众沟通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法规规章起草过程中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完善立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的采纳反馈机制。对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要深入研究,充分论证,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学者或者社会团体论证咨询,凝聚社会共识。
(三)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省政府共同推进城乡规划建设体制改革试点省建设合作协议,围绕共建城乡规划改革先行区、健全新型城镇化规划建设体制、构建“绿色建设”体系、建立多层多元的住房保障制度、创新“现代建造”体制、优化行政管理体制和理顺城管执法体制等改革任务,对改革发展急需的、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及时上升为法规规章,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改革于法有据。进一步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城市建设和管理等重点领域立法,加快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生态控制线管理等立法项目进度。
(四)建立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机制。实行常态化的清理机制,对规章一般每隔5年、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经清理认为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相互之间不协调,特别是与我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深化改革要求不适应的,及时提请省人大、省政府修改或废止。完善住房城乡建设法规库建设,通过部门网站全面公开现行住房城乡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四、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我省住房城乡建设法治化
(一)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要求编制和公布权责清单,严格按权责清单履职尽责。加强对权责清单的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化改革的要求,及时报请编制管理部门对权责清单进行调整完善。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全面规范行政审批事项设立、实施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规范保留审批项目的实施,推进事权规范化、制度化,完善内部审批规范,简化办事环节,明确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建立健全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配套的后续监管制度,加快完善监管标准和规范体系建设,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加快建立全省统一的建设行业信息监管综合平台、从业人员管理信息平台、企业和项目动态管理信息平台,为强化行业事中事后监管创造基础性条件。梳理再造行政审批流程,细化量化裁量标准,完善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配合完善省级网上办事大厅、审批系统建设。探索推行普遍备案、有限核准的市场准入制度。
(三)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实行重大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完善依法决策内部机制,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加强住房城乡建设专家库建设,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充分论证。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制定公布听证目录,规范听证程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陈述和质证的权利。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和程序,防止和纠正创设行政权力、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
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落实《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建立完善本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明确参与处理法律事务的范围、工作规则和相关配套制度,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防范法律风险、解决法律问题的作用。政府法律顾问以本部门法制机构人员为主,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科研院校专家和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协助处理法律事务或提供专项法律服务。规范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管理、考核等工作,落实工作经费,保障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有序开展。
(四)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深入贯彻落实有关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规定,自觉接受监督。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反映的问题,有关主管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健全行政复议基础制度,制定行政复议标准化流程,加强审理过程规范化、法律文书格式化管理。重视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完善对重大、复杂行政复议案件的集体审议机制,探索实施行政复议开庭审理。发挥行政复议的监督作用,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依法化解行政争议。强化对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发挥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的作用,督促有关行政机关纠正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就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议。
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完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及失职、渎职举报投诉和监督查处制度。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及时通报和曝光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违反基本建设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典型案例,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和上线民声热线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工作台帐,进行重点督办和挂牌督办。严格执行审计制度,认真落实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五)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和办事公开。依据权责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推进办事公开,公开办事的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等信息。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进一步落实房屋征收补偿、住房保障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推进和规范建筑市场监管、住房公积金管理等信息公开。加强部门网站政务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强化政务信息网上主动公开,完善网上依申请公开流程,提高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机制。五、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监督
(一)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加强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特大事故和重大违法违规案件查办力度。对侵占绿地、历史文化名城、历史建筑等开展专项督察,建立专项督察定期通报和绩效考核制度。启用省规划建设遥感监测执法系统,实现卫星遥感监测全省全覆盖,加快制定省规划建设遥感监测工作管理办法及相关作业规程。健全图斑核查处理机制,完善规划执法联动机制,认真核查部、省遥感监测发现的疑似图斑,依法严肃查处违法图斑。组织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查处违法建设、违反规划审批、使用假冒伪劣建材、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以及查处工程实体常见质量问题等专项执法。
(二)探索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建立重大案件跨部门综合执法联动机制,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探索建立与国家衔接的城管执法体制机制,明确城管执法职责范围,实现执法重心下移。
(三)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探索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制定执法标准化流程并向社会公开。制定发布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住宅与房地产类和城乡规划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健全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执法决定备案制度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
(四)加强执法监督,促进严格规范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职责,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考核管理的规定。
(五)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加快行政处罚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内以及与其他行政执法系统之间的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促进行业自律和依法维权
(一)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健全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把宪法和法律列入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推行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和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领导干部年度述法等做法,增强全系统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活动,落实广东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举办内容丰富、形式鲜活的各类普法宣传活动,提高普法针对性和实效性。建立普法宣传考核体系,设置普法宣传示范单位(岗位),实行普法宣传奖惩机制,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奖励,对宣传不力、效果不突出的部门和岗位予以通报并责令整改。充分利用各类媒体作为普法宣传平台,发挥新媒体、新技术在法治宣传教育中的作用。
加强专业人员法治教育。在注册执业人员等专业人员的岗位培训、考核评价、继续教育等方面,增加法律法规学习内容。制定关键岗位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业标准,突出依法执业、遵纪守法的要求。
(二)发挥社会组织在法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业商会类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推动社会组织建立成员行为规范和权益保障制度。鼓励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制订行约行规,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标准,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
建立覆盖住房城乡建设各行业的诚信体系,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评价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守法诚信褒奖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加快实现信用记录信息共享。推动信用评价结果成为市场准入、土地出让、招投标、信贷审批等各个环节的重要参考。
(三)健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及时收集分析热点、敏感、复杂矛盾纠纷信息,加强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预警监测。加大对基础设施规划选址、建筑工程质量、物业管理等社会矛盾纠纷多发领域的排查,对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苗头和隐患及时分析研判,制定应对措施。
完善信访工作制度。规范信访工作程序,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渠道,维护信访秩序。完善网上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按照信访事项“法定途径优先”分类梳理的工作要求,编制并公开本部门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清单,厘清信访与其他法定途径之间的受理范围,引导信访人依法通过相应的法定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落实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制度和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七、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一)加强和改进党组织对法治建设的领导。健全党组织领导法治建设的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对法治建设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强化党组织法治建设领导协调机构的组织协调与督促检查等职能。健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党组织定期听取法治建设工作汇报、研究决定法治建设重大事项制度,组织制定和实施法治建设中长期规划。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二)完善法治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推进法治建设的情况作为年度总结和年度考核的重要部分,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探索建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法三位一体的考核制度。把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在相同条件下要优先提拔使用。抓住领导班子建设这个关键,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
(三)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坚持思想政治建设,强化法治工作队伍职业道德教育,切实转变作风。健全立法、执法等法治专门队伍学习教育培训机制,分级分类开展专业培训,加强实践锻炼,提升法治队伍的执业素养和业务能力。畅通法制工作机构和业务部门之间干部和人才相互交流的渠道。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能力和队伍建设,探索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法律人员参与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提高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专业化程度。
(四)加强法治理论研究和法治工作宣传。加强法治建设理论研究,为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决策参考。充分发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媒体作用,及时总结、推广法治建设经验做法,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上一篇:关于停止实施《关于取消建筑企业基层技术人员岗位审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下一篇:关于印发2015年住房城乡建设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