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管理规定(试行)
- 粤建市〔2015〕57号
- 字体:大 中 小 |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14日 | 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我省有形建筑市场秩序,深化招标投标改革,加大社会监督和反腐倡廉力度,打造阳光交易,切实体现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决定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法公开招标项目实施全过程信息公开,特作出以下规定。
一、招标文件公开
(一)采用预报名方法招标的,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报名截止之日不得少于5日(节假日顺延);
(二)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资格预审文件开始发布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0日;
(三)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招标的,招标文件应当与招标公告同时发布,招标公告开始发布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
(四)对无招标文件售卖环节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只有在规定时限内报名并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方可参加投标。
招标人通过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公告时,同步在网上发布招标文件以供下载。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定标方法等实质性条款。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相关规定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二、投标文件公开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报价清单、人员、业绩、奖项等资料)进行扫描,扫描的内容要求清晰可辨,并以PDF格式制作成电子版商务部分文件,刻录入光盘,随投标文件密封后一同在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上提交给招标人。产生中标候选人后,招标人应将中标候选人的电子版中除涉及商业秘密的报价清单外其他资料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交易中心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节假日顺延)。对公示后各投标单位的人员、业绩、奖项等资料的电子信息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系统进行入库管理。
三、评标过程公开
招标项目在评标时,应公开评标专家的职称、取得的资质、从事专业等有利于评标的内容,评标专家姓名可用代码进行标示,如专家一、专家二等。产生中标候选人后,招标人应将评标专家代码及对应的个人评标过程的具体意见(含对否决投标人相关意见等)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交易中心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节假日顺延)。
四、评标结果公开
评标委员会成员确认并签署中标候选人后,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将评标结果和合格投标人得票情况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交易中心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节假日顺延)。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合格投标人得票情况公示期结束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招标人对受理的书面意见进行汇总后,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节假日顺延)内作出书面答复。如招标人受理异议后认为需要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的,应报招投标监管部门核准后方能进行。复核期间,评标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当面听取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异议和陈述。经确认后的复核意见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交易中心网站公示。
五、中标结果公开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完成情况报告》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依法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交易中心网站上公示。
本规定自2015年5月1日实施,有效期3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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