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发关于印发《梅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梅市人社〔2015〕104号
梅市人社〔2015〕104号
关于印发《梅州市建设领域工人
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梅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梅州市财政局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梅州市交通运输局
梅州市水务局 梅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梅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梅州市公路局
梅州市总工会 中国人民银行梅州市中心支行
2015年9月30日
梅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领域的工人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人工资问题,维护建设领域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粤人社规〔201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市建设领域的工人工资支付与工程款支付分账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分账管理,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建设项目的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与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在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应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包括土木工程、房屋建筑、装修装饰、交通、水务、市政公用、通信、铁路、电力等项目。
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审批单位,包括土木工程、房屋建筑、装修装饰、交通、水务、市政公用、通信、铁路、电力等建设项目发放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等审批手续的单位,具体包括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水务、城市综合管理、财政以及通信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
本细则所称建设单位,包括土木工程、房屋建筑、装修装饰、交通、水务、市政公用、通信、铁路、电力等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或代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
本细则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水务、城市综合管理、财政等部门以及通信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能,依法对建设项目工程款拨付和工人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第五条 工会组织对建设单位或建筑业企业遵守本细则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改正,并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相关部门通报。
工会可以依法与建筑业企业签订工人工资支付专项集体合同,监督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工人获取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工人依法投诉、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工会组织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帮助。
第六条 开户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只能通过转账方式发放工人工资,不得用于其它用途,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不得提取现金,确保专用账户的资金专门用于支付工人工资。
第七条 建设项目审批单位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牵头负责监督由本单位审批的建设项目实施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系统或行业属地管理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牵头负责监督本系统或行业内由上级审批的建设项目实施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
(一)建设项目施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城市综合管理等部门以及通信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在依法实施行业监督管理的同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建立工人工资分账管理制度。
(二)建设项目审批单位在审核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等申请手续时,应依法核实建设资金落实等施工许可证申领条件,并督促建设单位在签订项目建设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建筑业企业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及拨付等具体条款。
(三)对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拨付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到建筑业企业设立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建设项目审批单位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八条 建设单位按照“谁出资、谁负责”的原则,对建设项目工人工资支付承担拨付和监管责任:
(一)建设单位与建筑业企业在签订项目建设施工合同时,必须对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以及拨付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到该专用账户的具体比例(不低于工程进度款的20%,且确保能足额支付工人工资)、拨付时间、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二)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监理等单位核定的工程量支付工程款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比例按时足额将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拨入到建筑业企业设立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三)建设单位应当对建筑业企业支付工人工资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协调解决工人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
建设项目有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与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对工人工资支付管理承担全面责任。
(一)建筑业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动工前,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二)建筑业企业应当在用工之日起15日内为每一位工人办理个人银行账户。
(三)建筑业企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台账管理,真实、准确记录工人名册、劳务合同、劳动合同、工程进度、工时台账、劳务承包款和工人工资支付等信息,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四)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及时支付,按时结算”的原则,在规定日期前通过银行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将工人工资直接支付到工人的个人银行账户,并按月将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备案。
(五)建筑业企业应跟进建设单位拨款情况,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拨付工人工资到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应及时向建设项目审批单位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映。
第十条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建筑业企业凭竣工备案表和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等材料,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核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材料进行核实,并在施工现场公示工人工资支付情况,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如未接到该项目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证明,建筑业企业按规定办理账户核销。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未建立、保存用工管理台账,或者伪造相关台账的,按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发生欠薪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公告通知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仍不接受调查或配合处理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拖欠工资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以逃避支付工人劳动报酬为目的,采取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逃跑、藏匿;隐匿、销毁或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或者以其它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建筑业企业连续拖欠工人工资2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拖欠达3个月以上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后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将行政处罚结果通报当地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征信管理部门及时录入当地征信系统,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城市综合管理、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并按规定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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